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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燕梅、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梅,张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梅,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永良,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7)浙0781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梅与被执行人张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张永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受理费480元、执行费4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建      生审 判 员 伍      俊      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