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淮北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林宁静,刘日荣,林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02954698),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国税局大楼一楼。负责人:徐国珍,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国威(特别授权),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维(特别授权),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3793-4),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宁静。被执行人淮北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32206-8),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三期玉兰路北侧红枫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日荣。被执行人林宁静,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刘日荣,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林海珍,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兴公司)、淮北恒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恒兴公司)、林宁静、刘日荣、林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1执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