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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14号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李木耳村南。法定代表人许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兰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