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4民初134号原告:梁某,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黄某1,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黄某3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3。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原告怀孕而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暴露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毫无家庭责任感的品性,特别是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一直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照顾女儿的责任全落在原告身上。被告根本不把原告当作妻子对待,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被告一直游手好闲,长期不支付生活费给原告,导致夫妻矛盾日渐增加。最伤害夫妻感情的是,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原告多次为此与被告争吵,但被告却不知悔改,经常殴打原告。2016年8月份,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忍无可忍,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生活,夫妻两人正式分居至今。2016年10月份,被告因吸毒被坡头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被告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梁某在举证期限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3;4、照片一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被告黄某1不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供。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对原告梁某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庭后根据原告梁某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调取《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黄某1于2016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自行相识,2011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自愿在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3。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自2013年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因被告吸毒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家庭幸福。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为家庭琐事争吵及被告有吸毒行为。考虑到双方的孩子尚小,需要父母亲的关心和照顾,美满的家庭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经营,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彼此多些包容,相互尊重与关心,特别是被告要痛改前非,不再吸毒,努力担起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陈 智 平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