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明与张田明、鹰潭玉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张田明,鹰潭玉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刘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福州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259号之一原告:刘明,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漳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田明,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鹰潭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玉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主要负责人:张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涧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福华,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五十米大街中立商住楼D幢11号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1738252-8。主要负责人:赖俤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健,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104国道与玉荷西路交叉口招亮停车场综合楼一层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6177925-8。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健,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8号中央公馆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F2685322XD。法定代表人:陈国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丽,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5#113、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93769351。法定代表人:朱玉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张田明、鹰潭玉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刘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福州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待结案时一并收取。审 判 长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人民陪审员 纪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