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先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先国,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罗山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5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23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方海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先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先国及其指定辩护人方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张先国趁被害人杨某在罗山县龙山街道沈畈社区吕小寨组解湖小区的家中大门未锁、院中无人之机,进入其院内,欲将院子里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40元;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先国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先国辩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院内,没有偷摩托车。其辩护人辩称,张先国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8时许,在罗山县龙山街道沈畈社区吕小寨组解湖小区,被告人张先国趁被害人杨某家大门未锁、院内无人之机,进入其院内,欲将院子里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时,被当场抓获。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40元;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先国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2016年12月28日陈述在卷,证明当日8时许,其推开客厅大门准备出去,看见一男子正在院子里推赶其的摩托车往大门去,其将该男子抓住;此前其家大门没有上锁,但关着的,那个男子应该是打开大门进入院子的等情况。2、被告人张先国2016年12月28日、29日、2017年1月12日供述在卷,证明2016年12月28日8时左右,其到罗山县老罗息路口东边312国道北边一家门口,看到大门没有上锁,其从门缝里看见院子里有一辆摩托车,其喊了一句“有人没”,没人答应,其推开门进入院内,走到摩托车旁正准备推赶摩托车时,屋里出来一个男的将其抓住;其想偷车卖钱生活等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5、抓获经过在卷。6、罗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在卷。7、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8、张先国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在卷。9、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卷。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先国辩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院内,没有偷摩托车。经审理查明,张先国入户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张先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对张先国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先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先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丁 辉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