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姜兴程,姜小春等与万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程,唐玉英,姜小春,万兴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84号原告姜兴程,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唐玉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姜小春,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万兴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程、唐玉英、姜小春诉被告万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程、唐玉英、姜小春撤回对被告万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