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冷善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善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善东,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县。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善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善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冷善东酒后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沿濮阳县习城乡一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习城乡南五庄村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冷善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濮阳县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查获冷善东时所录视频光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条、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冷善东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善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善东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冷善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善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俊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