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少峰、杨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少峰,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少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峰,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少峰因与被申请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少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根据杨峰的陈述以及借款协议书、借据就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错误。王少峰出具借款协议书和借据后,根本没有拿到钱,原审未对借款是否履行进行审查便判决王少峰归还借款,显然错误。(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王少峰对法院传唤并不知情,致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事实较为复杂,权利义务不明确,争议较大,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法。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定本案。杨峰提交意见称:本案借款有王少峰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和借据为证,借据载明王少峰有收到6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少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峰主张王少峰向其借款623000元,不但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有王少峰出具收到623000元款项的借据,完成了举证责任。王少峰抗辩未收到该笔款项,其提出曾向杨峰催告付款未果后,还要求杨峰返还借款协议书和借据,均被杨峰拒绝,对此抗辩,王少峰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予佐证,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王少峰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正确。关于程序问题,经查,原审通过特快专递向王少峰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王少峰于2016年4月23日在快递回单上签收,该事实有快递回单为据,王少峰提出快递回单上的“王少峰”不是其本人书写,缺乏证据证明,因此,王少峰认为其对法院的传唤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审采用简程序审理并无不当。综上,王少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