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宝顺、宋亚华与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宝顺,宋亚华,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77号原告:尹宝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宋亚华,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立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宝顺、宋亚华与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523元(缓交),减半收取4,26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陶卫松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蕊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