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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功珍申请执行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功珍,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胡功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粮食局家属楼五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碾道渠和谐小区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胡功珍、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功珍与被执行人王志军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功珍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志军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