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功珍申请执行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功珍,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胡功珍,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粮食局家属楼五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碾道渠和谐小区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胡功珍、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功珍与被执行人王志军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功珍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志军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