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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玲玲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玲,邹振君,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徐玲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十二道街128号4单元4楼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104197811183425.被执行人:邹振君,男,195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滨江新城D1栋3单元19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104195006301717。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9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调字第0659号调解书,在执行徐玲玲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邹振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英杰审 判 员  李相彬代理审判员  董伟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佰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