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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565号原告:邵某,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谢贯虹,系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审 判 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