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红国、谢现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国,谢现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国,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谢现政,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国与被执行人谢现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已执行到位18313元,余款50287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