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舒治洁、张太秀与李忠、重庆升鹏运输有限公司、蒋勤、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治洁,张太秀,李忠,重庆升鹏运输有限公司,蒋勤,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46号原告:舒治洁,男,生于1944年12月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太秀,女,生于1947年9月14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男,生于1968年6月6日,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洪均,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升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14号。法定代表人:黄义刚,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勤,男,生于1977年8月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王淑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国宏,男,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舒治洁、张太秀与被告李忠、重庆升鹏运输有限公司、蒋勤、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舒治洁、张太秀以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撤回李忠、重庆升鹏运输有限公司、蒋勤、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舒治洁、张太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治洁、张太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舒治洁、张太秀承担。审 判 长 欧显容审 判 员 彭淑容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