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土家族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五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