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永增、刘进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增,刘进乐,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79号申请人:谢永增,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刘进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景文,住辛集市。申请人谢永增与被申请人刘进乐、景文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肇事的冀A×××××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A×××××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始至2018年4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谢永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