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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永增、刘进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增,刘进乐,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79号申请人:谢永增,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刘进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景文,住辛集市。申请人谢永增与被申请人刘进乐、景文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肇事的冀A×××××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A×××××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始至2018年4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谢永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