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元亮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元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延伸线345号。法定代表人:孟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浪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元亮,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元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军利审判员  胡建宁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学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