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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以平、赵以宏等与张孙凤、王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平,赵以宏,赵以保,赵以年,张孙凤,王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1710号原告:赵以平。原告:赵以宏。原告:赵以保。原告:赵以年。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被告:张孙凤。被告:王伟锋。原告赵以平、赵以宏、赵以保、赵以年诉被告张孙凤、王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张孙凤、王伟锋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以平、赵以宏、赵以保、赵以年的委托代理人孟琪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孙凤、王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孙凤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王伟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伟锋与原告赵以平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9日,王伟锋带着张孙凤找到赵以平,称张孙凤家中急需3万元现金,向赵以平提出借款。赵以平身边没有这么多现金,于是联系了赵以宏、赵以保、赵以年,四个人共凑款3万元借给了张孙凤,由张孙凤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月29日还款,王伟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期后,张孙凤无法联系,王伟锋也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述。为证明其主张,四原告提供了借条一份、银行流水清单一份、照片打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执照过户协议复印件一份。被告张孙凤、王伟锋均未作答辩。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四原告的陈述以及四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确认四原告陈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四原告与被告张孙凤之间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张孙凤收取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逾期不还,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归还借款。四原告要求担保人王伟锋对被告张孙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锋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孙凤追偿。被告张孙凤、王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孙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以平、赵以宏、赵以保、赵以年借款3万元;二、被告王伟锋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孙凤负担,被告王伟锋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