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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姬会小与韩埃明、郭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会小,韩埃明,郭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姬会小。被执行人:韩埃明,男。被执行人:郭俊梅,女。申请执行人姬会小与被执行人韩埃明、郭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埃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姬会小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2017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