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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红利与冯利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红利,冯利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2664号原告邢红利,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新乡市。被告冯利萍,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红利诉冯利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红利负担。审 判 长 :吴继伟审 判 员 :张孝群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