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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商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长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1161-1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侯长坤,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冠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侯长坤价值59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现被申请人已将贷款结清,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冠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