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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维忠与呼斯勒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忠,呼斯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维忠,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呼斯勒图,男,蒙古族,现住苏尼特右旗。我院执行王维忠申请执行呼斯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呼斯勒图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94,000.00��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1,075.00元,执行费1,326.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