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方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正,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正及其辩护人汤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方正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从宁波东上高速公路后,沿穿山疏港高速公路行驶至宁波港穿山港区收费站下高速;同日21时40分许,其行驶至穿山大道穿山港区派出所门口附近时,与派出所大门东南侧隔离围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隔离围网损坏的事故,后被告人李方正在民警查看事故现场时被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方正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方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方正的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光盘制作说明、穿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方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方正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方正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无代书 记员 张燕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