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国德超与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德超,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161号原告:国德超,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8731P。法定代表人:吕大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英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788号221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2669701783。法定代表人:于敦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妍,公司员工。委托诉��代理人:刘云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德超与被告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德超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德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德超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馨天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德超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