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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姚多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多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61号罪犯姚多亮,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田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多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十八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姚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多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多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