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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宝成与被告董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成,董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514号原告:郭宝成,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董占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原告郭宝成诉被告董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占军偿还借款48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5日被告董占军生活用钱原告处借款48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董占军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认定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9月25日董占军在郭宝成处借款48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并出具借据一张。现此款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郭宝成要求董占军偿还借款4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郭宝成提供的借据可以证实郭宝成与董占军之间借贷关系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债务应当清偿原则。郭宝成要求董占军偿还借款48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郭宝成借款本金4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董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