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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兰兴与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兰兴,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潘建英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564号原告潘兰兴,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道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居委办公大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92474066。法定代表人曾伟雄。第三人潘建英,女,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原告潘兰兴与被告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第三人潘建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第三人潘建英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香港商事案件,应当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