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94号原告: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经营者戴太平,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武汉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建中,系公司的总经理。住所地:武昌区秦园路SBI创意园2楼。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海,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128号。委托代理人:佘朝华,湖北映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租赁站与被告鼎新公司及第三人泰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租赁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