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秀金、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金,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金,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海关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46352248。法定代表人梁亦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郑秀金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822号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822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