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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铁良申请执行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良,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郭铁良。被执行人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铁良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728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