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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与施龙军、宋丛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施龙军,宋丛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421号原告:余玉保。原告:王伏香。原告:龚桂云。原告:余开蓉。原告:余泽宇。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龙军。被告:宋丛武。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银,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与被告施龙军、宋丛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以与施龙军、宋丛武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70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余玉保、王伏香、龚桂云、余开蓉、余泽宇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代学文代理审判员  龚慧慧人民陪审员  刘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