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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5刑初38号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兵,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2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杨兵伙同他人在浑源县永安镇土桥铺村以盈利为目的,租用王某某的彩钢房餐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猜信封”的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12月25日晚,浑源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54人,收缴赌资24640元人民币(已上缴)。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勘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兵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涉案赌资246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兵在庭审中辩解,赌场是郭某某和茂某的,我给介绍租了房子,郭某某和茂某给的房租,我是帮忙的,每天挣1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兵伙同他人在浑源县永安镇土桥铺村租用他人彩钢房餐厅开设赌场,以“猜信封”的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12月25日晚,该赌场被当场查获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54人,收缴赌资2464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浑源县公安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浑源县公安局扣押赌资24640元、游戏单412只及信封28个,赌资被没收后上缴。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浑源县土桥铺村村南刘三大院东侧张老七餐厅,聚众赌博人员被当场抓获,内有大量“宝单”及其他游戏单。被告人杨兵对现场进行了指认。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点多,有个人开一辆黑色轿车到我门前,进来问我们的彩钢房是否出租,说想开赌博“猜信封”的地方。我存在侥幸心理,就租给他了,租金每天200元。这个人下午领着三四个人过来,往彩钢房搬进两张桌子和赌博用的工具,陆续就有人来玩了。4、证人原某的证言,赌场是杨兵和一个大同人开的,2016年11月24日上午至2016年11月25日晚上开了两天,我负责找零钱,每天杨兵给我100元工钱,共有12个工作人员,杨兵负责给浑源人开工资,“茂某”负责给大同人开工资。5、证人季某的证言,土桥铺赌场是郭建军、杨兵和“茂某”(大同人)开设的,杨兵让我过来帮忙往赌场接送客人,往浑源接送的车有三辆,其中有杨兵的一辆,浑源的车钱由杨兵结算,杨兵是主要负责人之一,他给浑源的服务员开工资。6、证人詹某的证言,我在赌场生火烧水,是杨兵让我来帮忙的,他每天给我60元钱。杨兵是赌场的主要负责人之一。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一个叫“小女”的女子介绍去的,在赌场负责传票。8、证人王某一、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分别在赌场负责传票,赌博方式是“拆信封”,赌场中每天都有六七十人赌博,并有负责收票和收钱等人员。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我在赌场负责收票、发票、兑换现金,我的工资由王青荣发。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赌场以“猜信封”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的人有五六十人,我赌博输了90元。赌场有负责收票、发票和收钱等人员,我负责拉人到赌场,赌博结束后,杨兵给了我350元钱。11、证人徐某某、石某、范某一、臧某、王某某、孙某才等四十余人的证言,证明该赌场以“猜信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有负责收票、发票和收钱等人员,参赌的有五六十人,其均被当场查获。12、被告人杨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之前“三蛋”(郭某某)在永安镇菜市场西北面的三高养鸡场开设赌场,我去后感觉有点冷,“三蛋”让我给找个合适地方,我就给租了土桥铺的一个餐厅,每天230元租金(含电费)。“三蛋”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有时候给出租车发车钱,有时候给参赌人传票,也参与赌博。帮忙的共有九个人。13、辨认笔录,证明薛艳香辨认出杨兵就是赌场发放车费的人员,王某某辨认出杨兵就是租其房子开设赌场的人。14、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5日晚,公安民警将位于土桥铺村的王某某的彩钢房餐厅所开设的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54人,收缴赌资24640元。被告人杨兵被当场查获,郭某某(绰号“三蛋”)在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兵以盈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解赌场是他人开设的,自己是帮忙的,每天挣工资100元。经查,其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负责租房子,给赌场介绍工作人员并负责给部分人员开资,故其系该赌场的负责人员,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游戏单及信封由扣押机关浑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建光审 判 员  秦海静人民陪审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