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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697号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被告:左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左某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