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697号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被告:左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左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左某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