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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卢建璋与浙江金和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璋,浙江金和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29号原告:卢建璋,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金和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丽路7号。法定代表人:金江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璋与被告浙江金和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璋于2017年4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建璋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璋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349元,由原告卢建璋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无代书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