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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诉东明县人民政府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行初56号原告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因不服东明县人民政府颁发东国用(95)字第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东明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职责已经由东明县国土资源局所辖不动产登记中心行使,东明县人民政府已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释明,原告变更本案被告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本案为涉及不动产的一审行政案件,其所涉土地在东明县辖区内,且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变更被告后此案依法应由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长河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书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