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晓涛、吴晓红等与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丰集团(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三都县都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仡锟,陈锐,陈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初41号原告:陈晓涛,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吴晓红,女,汉族,1966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唐凯,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王远贵,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海童、陈建阳,均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1栋1跃层103号。法定代表人:甘廷辉。被告:贵州福丰集团(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地:都匀市开发区伯爵花园11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蒋仡锟。被告:三都县都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福丰假日酒店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蒋仡锟。被告:蒋仡锟,男,布依族,1964年6月16日生,住都匀市,被告:陈锐:男,布依族,1957年6月12日生,住都匀市,被告:陈志,男,布依族,1958年4月5日生,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与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丰集团(贵州省都匀市福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三都县都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仡锟、陈锐、陈志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50元,减半收取计58475元,由原告陈晓涛、吴晓红、唐凯、王远贵负担。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家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