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师毛旦与郭培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毛旦,郭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师毛旦。被执行人:郭培升。申请执行人师毛旦与被执行人郭培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培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师毛旦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培升在中国银行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的账户。后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师毛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