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与程继华、房毅、冯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程继华,房毅,冯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组织机构代码67929812-1。法定代表人邓同旺,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程继华,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八团。被执行人房毅,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八团。被执行人冯光辉,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八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程继华、房毅、冯光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90998元,未执结标的额190998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