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占峰、白丽平与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峰,白丽平,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23号申请人张占峰,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白丽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十二路南侧世纪十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义星,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占峰、白丽平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8080元人民币,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388080元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占峰、白丽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8080元人民币,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曹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