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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王爱新、孟繁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王爱新,孟繁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31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主要负责人:邵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新,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孟繁政,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王爱新。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王爱新、孟繁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