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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桂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2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财,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黄亚玮、洪杰隆,分别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财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财及辩护人黄亚玮、洪杰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桂财在晋江市万达华府3号楼2单元2707室等地,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香港六合彩报码信息及联系方式,谎称其是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1,339人次,向他人虚假提供六合彩中奖号码信息,骗取人民币86,454元,汇入其掌控的户名为岩倒、杨雄兵的银行账户内。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桂财被抓获并被扣押现金人民币8,600元,上网卡一张,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及书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取款录像截图,提取笔录,文件检验意见书及通知书,通话清单,手机短信内容截图,到案经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陈桂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财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桂财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违法所得款被扣押,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亚玮关于被告人陈桂财当庭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桂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桂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桂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桂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7,854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600元,共计人民币86,454元,因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陈桂财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水金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瑜芳书 记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