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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永年与扬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年,扬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108号原告:朱永年。委托代理人:王昌前,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勤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年与被告扬州茂昌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朱永年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朱永年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