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6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644号之四被执行人张海峰,男。关于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161.4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486.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