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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利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利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159号原告:马鞍山市中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乡宋山村。法定代表人:陈乃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利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利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