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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南与周晶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南,周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18号原告:吴南,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栋3门***房。被告:周晶,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劳动路***号*栋1门***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边州围路**号新雅园***房。原告吴南与被告周晶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生有两女,婚后感情不融洽,2015年因照顾小女儿再起争执,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故诉请法院:1、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判令两女儿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地虽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但被告自2008年至今实际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周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获得应诉管辖权后又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湘0111民初6701号民事裁定书。二、指定吴南诉周晶离婚纠纷案由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