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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传梁与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梁,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传梁,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法定代表人:崔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古蔺县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古蔺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3498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