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春顺、赵玉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春顺,赵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路四段闻涛苑小区D-1-4。组织机构代码证:57425464。法定代表人:曹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春顺,男,1964年4月4日生,住兴城市高家岭乡。被执行人:赵玉侠,女,1963年4月3日生,住兴城市高家岭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