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存与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存,孙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33号原告王国存,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孙波,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王国存诉孙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