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程四玖与檀小红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四玖,檀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827民初813号原告:程四玖,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曹戈,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小红,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诉称:被告在望江县开饭店期间多次向原告赊购高炉窖酒,除付部分货款外,尚欠货款4184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6月24日前付清,如不按期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4184元以及逾期利息18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檀小红支付原告程四玖所欠货款4184元及利息800元合计4984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檀小红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原告有权就所欠货款4184元及实欠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檀小红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